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
发布时间:2013-04-27 14:04:10 浏览次数:
院实字[2006]1号
 
第一章 总 则
 
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,贯彻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,提高教学质量、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程。
第二条 我校实验室(包括各种操作、训练室),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,具备一定规模(人、财、物),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、生产实验、技术开发的教研实体。
第三条 实验室是教学、科研和培养人才的重要基地,是高校办学的一个基本条件。
第四条 实验室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全面实施素质教育,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。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,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,积极开展教学研究、生产实验和技术开发工作,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和体系。
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,要从实际出发,统筹规划,合理设置。要做到建筑设施、仪器设备、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,提高投资效益。
 
第二章 基本任务
 
第六条 实验室根据学校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,承担实验教学任务。确保实验室对全校师生开放。合理安排实验人员,完成实验教学任务。
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。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,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的基本技能与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,训练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的能力。
第八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,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。努力提高实验技术,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,高效率、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。
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,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,开展学术、技术交流活动。
第十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、维修、计量及标定工作,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。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。
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,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。
 
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
 
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必须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、办学规模、学科专业发展,以及专业教学计划、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等统筹规划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,有计划、有重点地进行建设。
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设置,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1.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、技术开发等项任务。
2.有符合实验技术要求的房屋、设施及环境。
3.有足够数量、配套的仪器设备。
4.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。
5.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。
6.科研为主的实验室,必须有稳定的经费来源,明确的科研方向和长期稳定的科研任务。
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立、调整、撤销,要遵守以下审批程序:
1.由各系(部)提出申请方案,经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,报学校批准后实施。
2.国家、省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、调整、撤销,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。
3.多次考核或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,其调整、撤销由系(部)或实验室管理处提出,经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,报学校批准后实施。
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制要相对稳定,设立、调整、撤销实验室要慎重,避免盲目性。调整、撤销实验室时,要做好实验人员、房屋设施、仪器设备、物品的安置工作。
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,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,要考虑环境设施、仪器设备、人员结构、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。实验室建设项目要立项管理,统一归口于实验室管理处,全面统筹规划。避免小而全和重复建设,要形成规模,提高效益。
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。其中房舍、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;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、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;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。
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,要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。要从教育事业费、基建费、科研费、计划外收入中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。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,学校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。
第十九条 要积极建设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,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向社会开放的需要。
第二十条 积极与企业联合,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。
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
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一名学校领导主管实验室工作,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,负责管理和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。
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:
1.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、政策和法令,结合本校实际,制定实施办法。
2.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。组织实验室工作经验交流和实验室工作的评比与评估。
3.组织制定全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,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,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。
4.制定和完善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。
5.协同人事处和各系(部)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编制、配备工作。组织实验人员的业务培训,抓好实验室队伍建设。
6.负责实验室的技术安全、环保工作。经常开展检查、督促各系部和各实验室做好技术安全工作,协助保卫处督促各实验室做好贵重设备、剧毒物品等安全防范工作。
7.做好实验教学等方面的统计工作。
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校、系(部)二级管理,以系(部)管理为主体的管理体制。
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。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,各系(部)由一名系(部)主任主管实验室工作。
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,由主管校长、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学术、技术、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。其职责是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、咨询、论证,并向学校提出建议。
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
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。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有关规定,增强环保意识,不随意排放废气、废物,不污染环境。
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和保密方面的法规和制度,定期检查防火、防爆、防盗、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,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,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。
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加强实验教学管理,完善实验教学文件,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,要积极开展和深化实验教学改革。
第二十九条 学校所有实验室必须向全校师生开放。实验室的设备配备、环境布置等实验室条件,必须满足实验室开放需求。
第三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、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学校的有关制度。要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、利用率,要保证实验室帐、物、卡相符。
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。根据学校规定按学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进行核算,按年度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。
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要进行科学管理,完善各项管理制度。逐步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,对实验室工作、人员、物资、经费、实验项目等信息进行记录、统计、分析,及时为学校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。
第三十三条 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。学校根据实验室基本条件、管理水平、效益、特色等方面的要求,参照国家教育部《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》制定学校评估指标体系等,对实验室进行评估。
第六章 实验室队伍
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教学、科研工作任务,建立一支结构合理、技术力量雄厚、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。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: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、研究人员、实验技术人员、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工人。
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、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、一定实验教学(或科研)工作经验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相应专业的中级职称(讲师、实验师或工程师)以上人员担任。校、系(部)一级以及基础课实验室,要由副高级职称(副教授、高级工程师、高级实验师)以上人员担任。实验室主任、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。
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要认真履行职责,保证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。
第三十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、实验教学工作量、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情况等,合理制定。具体编制数由人事处、主管部门共同确定。
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,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,具体确定实验室各类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。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,既各司其职,又团结协作,积极完成各项任务。
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,学校根据国家的文件规定,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。
第四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、级别晋升,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,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四十一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、评比活动。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;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,要进行批评教育、行政处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原院科字[1990]3号文件附件一《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》同时废止。
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 
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